- 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 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出售行为是进入市场的一种形式,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
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刘凤科讲义里面说的想象竞合的情况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销售伪劣产品的。。。
本案中两个行为明显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啊,行为人是采取非法添加物的方式来销售伪劣食品的,怎么是想象竞合呢???
D项想不通,明明侵犯了两个法益,且相互不包含,法律也没有拟制为一罪,应该并罚吧。
法定的一罪:是一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想象竞合犯择一重。
选项C正确。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
选项D错误。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凤科的确解释为想象竞合 但个人认为牵连犯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