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基层、中院一审: 3人 3人合议庭
高院、最高院第一审: 3-7 3-7合议庭
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都只能用在基层法院
基层、中级 一审,应当由审判员三人 或者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最高人 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 或者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基层、中院一审: 3人 3人合议庭
高院、最高院第一审: 3-7 3-7合议庭
基层 简易程序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最高人 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 或者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