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刑法 » #226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65#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他想,等一会再找。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
  • 于、韩、张有共同行为
  • 构成共同犯罪
  • 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题有 16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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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五风 发表于 2019-12-3 17:53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为故意犯,三人均无故意,所以C不当选;共同行为包含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行为,作为雷管盒没打开检查,这里三人均有共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以A不当选。选BD
168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11 16:26
特么的共同行为是个什么鬼???!!就算有这么个概念,顶多也就于韩有共同行为,特么有意思联络,但是张某跟他们没有意思联络,不算共同呀!
167 # 雨过晴天 发表于 2019-6-14 21:17
166 # 雨过晴天 发表于 2019-6-14 21:17
165 # 胡子拉碴 发表于 2019-1-6 01:25
164 # LEO17 发表于 2017-6-12 18:00
问的是共同行为
所以共同行为包含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过失行为。。。所以一失手点错了
163 # 哈。。。 发表于 2017-4-21 11:04
1
2

BC
162 # rrcc 发表于 2017-3-13 11:20
张于韩没有共同行为吧!先分析实行行为,韩某是实行行为的主体,韩某客观上加热饭盒产生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韩某仅成立过失,韩某构成过失的某罪。再分析于某的行为,客观上于某说了拿去一起烤,并没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也没有教唆帮助的行为,于某无罪。
而张某作为保管人,失职有过失,构成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
161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7-15 13:01
答案是对的,解析说的不好。
160 # 美羊羊gj 发表于 2015-5-30 10:10
这题确实出的不好,解析也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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