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1、《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2、《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3、《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自首中的特殊规定,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给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D,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1、《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2、《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3、《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自首中的特殊规定,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给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1、《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2、《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3、《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