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A出资不足,补足+违约(第28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内)
B出资不实,补足+连带(第31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外)(仅仅适用于非货币出资)
股份
B公司成立后,出资不足,补足+连带
C公司成立后,出资不实,补足+连带
总结的好!谢谢分享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
丁只是后来加入到公司中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A出资不足,补足+违约(第28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内)
B出资不实,补足+连带(第31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外)(仅仅适用于非货币出资)
股份
B公司成立后,出资不足,补足+连带
C公司成立后,出资不实,补足+连带
总结的好!谢谢分享
有限
A出资不足,补足+违约(第28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重并不存在违约责任
A出资不足,补足+违约(第28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内)
B出资不实,补足+连带(第31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外)(仅仅适用于非货币出资)
股份
B公司成立后,出资不足,补足+连带
C公司成立后,出资不实,补足+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