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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康晖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代销其医疗器械的合同。双方约定,康晖公司代销建华公司的医疗器械,每台120万元,建华公司根据销售情况给予康晖公司一定的提成作为报酬。随后,康晖公司以每台130万元的价格向国外某医院卖出该设备15台,双方就多得的150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之后,另一医院找到已经辞职的原康晖公司的经理赵某,要求以每台1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医疗器械10台,但不知赵某已经辞职之事。赵某得到通知后,立即与康晖公司的新任经理王某联系,但王某在国外出差,无法联络。赵某遂以个人名章与该医院签订了合同。不久之后王某回国,赵某与之取得联系,王某看了合同以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建华公司知悉该事情以后,要求康晖公司补齐该笔合同与指定价格的差额,遭到后者的拒绝。双方两次争议都无法调和,康晖公司于是要求解除代销合同。根据上述案情,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建华公司与康晖公司的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高于指定价格出卖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康晖公司
  • 高于指定价格出卖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建华公司
  • 建华公司在康晖公司拒绝补齐差额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该笔买卖不对自己发生效力
  • 作为代销商,为了增加销售量,康晖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以低于建华公司指定的价格出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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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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