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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 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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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9 12:46
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国23,各国1234
28 # greenteazai 发表于 2017-4-26 09:13
У
1
2
3
4
2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15:00
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6 # 谢苑 发表于 2014-1-4 16:31
中国CD,各国ABCD然后我茫然了!
25 # 绿蚁酪肥虹 发表于 2013-12-7 08:33
我们老师说A也对 也有国家用A
24 # xujin 发表于 2013-3-30 10:28
难道真的就没有国家用A吗?出题的你就都知道吗?
2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16:12
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固的法律联系,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
由于不同国家对自然人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就会导致一个自然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这就产生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22 # hzyhzy 发表于 2012-6-10 23:55
ABCD 都对把 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第二版, 62页,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
21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2-4-22 22:46
19樓的哥們

題目問的是各國

你說的是中國
20 # 瑞气凌天 发表于 2011-11-16 22:51
A选项既不是积极冲突也不是消极冲突的解决方式,
消极国籍冲突表现为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无法查明的。解决方式一般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可以看出中国对于消极国籍冲突采用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法律。
而积极国籍冲突表现为当事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此时对于这个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当然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于中国公民也就不发生以上情况。二是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时,又有两种情况,a、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b当事人异时(不同时间)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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