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82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223#
A 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企业施工,该企业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A公司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1号楼101号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关于甲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在A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甲银行可以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
  •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因此实现抵押权时也不得将商品房乙丙处分
  • 乙公司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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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1 19:58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4 # 光芒万丈88 发表于 2015-12-23 09:16
既然是连带保证,可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3 # 光芒万丈88 发表于 2015-12-23 09:16
既然是连带保证,可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2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10 21:26
个人认为:本题答案应该只有 C; A项是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保与人保并存】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1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9 09:56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 # 刘晓辉法律人 发表于 2012-7-18 16:02
a是对的,为连带保证
9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10 23:17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1 14:59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 # hbsyljx 发表于 2012-3-24 17:09
如果A 改成 在A 公司不能偿还时 执行完A 公司的 物保后 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就对了
6 # hbsyljx 发表于 2012-3-24 17:07
黄小飞 2011年05月16日 19:25:24
”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那么乙公司应该承担连带...
A 是对的
物保与人保竞存时 物保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 则无论如何要先执行债务人自己的物保
至于 连带还是一般保证人 影响的只是 在债务人的物保执行完毕后 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般保证时则继续执行该其他财产 连带保证时就由债权人自己选择执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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