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 民法 » #1820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207#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 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 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 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本题有 41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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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4 14:14
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40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8 14:34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

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
39 # xiaoguodonga 发表于 2016-8-18 00:56
38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4-23 13:26
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37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9 14:31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严格来讲,本题目没有正确答案,只是D比其他更接近。甲掌握女父贪污事实,“张扬”出去是合法行为,而胁迫须具有违法性,本案不构成胁迫,因而不具备可撤销理由。
36 # Borrowzoe 发表于 2014-11-14 23:29
乘人之危不是胁迫吗?
35 # yunfeng7099 发表于 2014-4-4 19:41
给位屌丝男,本题给大家什么良好的启示?
34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7 20:29
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33 # 冷人87 发表于 2013-5-29 14:31
c是乘人之危,不属于胁迫。
32 # JamesBao 发表于 2013-4-7 10:28
liuhao123 2011年07月11日 09:25:01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胁迫。(申请人为受胁迫人;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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