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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善本与常年在中国作业务代表的美国人威尔史在云南世博会旅游时相识,二人于1999年5月1日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善本随威尔史在北京定居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2000年5月20获得批准。之后,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但未获批准。自2000年5月20日后,善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哪国法律?
  • 日本法律
  • 美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事行为发生地国法律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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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22 12:28
本来就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2 # jiangyaxin 发表于 2016-11-19 21:45
善本即使不放弃日本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也是在中国啊 照样适用中国法 这和她有没有国籍有关么
21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8 18:07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0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4-10 10:30
这题是一个很不错的题目
19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9:40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20:18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7 # orangecaj 发表于 2014-4-10 22:45
《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6 # elflover 发表于 2013-11-28 15:26
这道题目我觉得应该选D,善本作为无国籍人,定居在北京没错,但是如果他的行为发生地并非在中国(题目里没有提到),而是在国外的话,难道还是适用中国法律呀,没道理的,又不属人又不属地,当然应该是适用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属地原则嘛。

15 # w小小小熊 发表于 2012-11-24 21:49
这题目太老了,根据《涉外法》这题应该选CD。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但是在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的除外。
顺便提一下:这条的例外情形:处理不动产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商事活动一般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法)和属地法(行为地法)——即此条的第二款内容。
1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19:34
抽象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经常居住地国法。

具体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时,则适用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特殊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效力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时,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此题中只是一般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并没有具体民事行为发生,故适用经常居住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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