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律师绝对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其委托书只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就可直接从我国境外寄交或托交
- 经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的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籍当事人的本国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第三国人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诉意见》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