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国际私法综合 » 国际私法 » #1773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38#
位于中国福州的甲公司与位于澳门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内地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也为中级法院
  •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判决
  • 如果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则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认可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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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2-19 11:21
内地和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澳门受理认可申请的是中级法院,执行的是初级法院。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可以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另一地法院申请保全。认可和执行,用的是裁定,而非判决。根据被请求方法律,案件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认可。
13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9 19:38
涉澳判决的执行不得同时向2地提出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5 16:04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4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安排》第5条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便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杨帆: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

涉澳判决可以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

涉港判决不可以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
11 # taizi1986422 发表于 2012-8-6 15:14
D项的意思应该说的就是判决的认可啊
10 # 爻爻moi 发表于 2012-7-22 21:51
hzy9527 2010年08月10日 19:37:06
根据《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
不能依据专属管辖而不予送达相关文书。
9 # 15056996651 发表于 2012-5-2 13:52

根据《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而本题C选项用的是判决。可见,之细啊。
8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7 13:01
CD
7 # shabury1987 发表于 2011-8-25 22:10
杨帆: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影响——除了判决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其他都可以~~~~~
6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22:21
根据《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便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区际法律冲突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吧?
5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22:18
这一题好奇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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