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也为中级法院
-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判决
- 如果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则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认可
《安排》第5条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便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
杨帆: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
涉澳判决可以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
涉港判决不可以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
根据《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
根据《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而本题C选项用的是判决。可见,之细啊。
区际法律冲突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