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国际法上仲裁的拘束力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当事国接受仲裁裁决是其出于道义的责任感和自觉承担义务的结果,此与商事仲裁效力不同之所在
国际仲裁裁决必须执行,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下任何―方当事国可以将争端提交新的仲裁庭裁决。
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无效:
(1)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越权;
(3)仲裁员有欺诈行为;
(4)裁决理由不足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由于仲裁是当事国自愿将其之间产生的争端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机构裁决一旦做出,除上述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在当事国之间有终局性效力,不因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反对而无效
简而言之,就是仲裁对双方有拘束力,但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
简而言之,就是仲裁对双方有拘束力,但没有法律制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