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 宪法 » #1759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595#
《选举法》修改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选民的要求可以安排与选民见面
  • 根据选民的要求应该安排与选民的见面
  • 选举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秘密投票处
  •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投票处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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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郭保军 发表于 2013-9-7 12:36
应当和可以的区别
13 # xiaodongfeng 发表于 2013-5-12 14:32
秘密投票处和秘密写票处没区别吗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7 14:51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11 # moria520 发表于 2012-7-17 15:30
秘密投票处和无记名投票有毛关系 。。。扯
10 # lovinged 发表于 2012-5-7 15:21
这个题目完全是混球!秘密写票处和秘密投票处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嘛!题目水平差!
9 # themis242 发表于 2011-7-23 18:48
从来没有见过被选举人。其次,从来都是大家一起写选票。爱填谁填谁。。---长这么大,只在大学的时候写过一次。貌似都不认识,我们就写了商法老师 高在敏。还被念了。 高教授在台上光是神秘地笑了笑。 现在想来,那家伙长得有点普京的味道。
8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7-19 19:37
33条: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38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烈军属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7 # zhouchongfeng 发表于 2011-7-11 17:40
秘密写票和秘密投票岂能等同,应秘密写票公开投票。
6 # zhouzhoumail 发表于 2011-5-19 17:42
秘密写票处!!!而不是秘密投票处。
5 # 小挑 发表于 2011-4-24 21:52
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不是一回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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