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 国际私法 » #1500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5006#
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于2009年7月在内地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一审判决被告香港甲公司向原告内地乙公司按合同给付款项。被告香港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予以维持。原告内地乙公司以双方买卖合同中有书面管辖条款为由,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某法官认为内地法院终审判决的证明书应该经内地公证机关证明方为有效。你认为该法官的说法
  • 正确
  • 该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
  • 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 直接提供该证明书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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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6 10:41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三条规定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内地法院的证明终审判决的证明书不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证明。
8 # nuoshao007 发表于 2013-6-29 07:40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三条规定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1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6 # 梅花九朵 发表于 2012-6-27 09:47
真晕菜,不需要,D还要提供证明,那不是错的吗?为什么还选呢?破!
5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4-16 20:34
ACD
4 # 吴世柱 发表于 2011-6-14 10:22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三条规定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3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5-27 2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到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案件判决的安排》6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三条规定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2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0-12-6 22:13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3 10: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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