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条约必须信守。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达成合意。
所以,要么承认即条约的继承,要么订新约废除,要么订新约取代。后两者都是重新缔结新约的过程。
(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
(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
(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
(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之所以不能修改,因为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合同,不能通过单方行为变更,条约必须信守。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达成合意。
所以,要么承认即条约的继承,要么订新约废除,要么订新约取代。后两者都是重新缔结新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