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 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 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B,C ×
A项拓展:
复议法26条:张某只能申请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文件;
〈复议法〉27条:复议机关可以自行交有权机关审查〈所有规章以“上”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复议机关主动)认为其依据(规章“以上”的所有法规)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本题中的文件属于县政府的,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此提出审查的复议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审查,无需转送
B的解释错误。应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设定的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55条是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分规定;《行政许可法》第74条是关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处分规定。特别注意,实施行政许可(处罚)≠设定行政许可(处罚)。关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的行政处分规定出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第(1)项、第(3)项中。
行政许可法》第74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