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因为甲公司未履行妥善选任义务,题中交待有过失
D是因为货交承运人所有权转移,受损方可基于侵权责任追究运输公司责任。
答案是正确的,但是解析就牛头不搭马嘴,本题应该是考查债的相对性
2002的司法考试,根本就没有公布“官方答案”,从2003年起才“公布官方答案;
为什么会是D?
2010历年真题破解钟秀勇民法17(全34集的版本),10:55---
假设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需要运输,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甲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后,甲即已经向乙履行了交付义务,乙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运输公司因过错毁损货物的,乙有权基于所有权对运输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这样答案就可以是D。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