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死是“价款还给丙”,但是丙是“无偿受赠”];
2008灾-4-4-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刚刚)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