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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
[05司考真题卷二第87题]: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 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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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wyhades 发表于 2014-6-21 16:26
赵全荣 2009年08月26日 10:57:28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时效有请求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17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4 18:14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6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4 18:05
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8-30 07:52
[quote]degress01 2012年08月29日 21:39:39
[本题一直没有说“先行处理”]

B.乙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quote]
[2010林鸿潮2005-2-87题:
众合2010专项教程林鸿潮行政法69,12:40--:

1、本题单独行政赔偿,必须“先行处理”,但是题目没有说“先行处理”;

2、两次诉讼:第1次行政诉讼没有提起行政赔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赔偿--〉3月后第2次单独行政赔偿诉讼,所以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先行处理后的3个月]
14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8-29 21:39
[本题一直没有说“先行处理”]

B.乙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2010赔偿法司考读本-林鸿潮 P25: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视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先行处理)作出赔偿决定而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自(2个月)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决定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

13 # veasio 发表于 2012-6-13 19: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本题设问的条件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所以应该适用上述规定内容,而不能依据“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来确定。B项表述不正确。该选项要特别注意审题,题目中提到是乙厂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时要求赔偿的,因此,应属于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情况,许多人选错主要是审题忽略了细节。
12 # 210123 发表于 2011-8-31 21:50
CD的意思是行政机关侵害了合法权益才赔,非法权益不赔.不是因为程序违法就一定要赔-乙厂请求赔倡的请求就一定会成立.
11 # 黄辉 发表于 2011-8-25 08:56
C项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给予赔偿,而本案中的条件是法院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表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是乙厂的非法权益,非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国家不给予赔偿,因此,乙厂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D项应选。理由同C。选项与解释解析不符啊
10 # aqiao340900 发表于 2011-7-19 16:38
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错拘,由作出错拘决定的机关赔偿,错捕,由批捕机关赔偿。本题的答案应该是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见2010年三大本卷二670页。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 # wxy9699 发表于 2011-6-15 14:37
这个解释越看越不明白。还以为自己脑子锈了,原来大伙有同感。劳烦版主请一个高手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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