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虽在 3 月 21 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甲 3 月 20 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 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B项甲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
C项活鸡为种类物,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甲应于4月1日起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项甲只是通知行为,未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且失火不是不可抗力,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钟秀勇:1.出题人的意思是:乙是先履行方,B乡临近A乡,B乡发现了鸡瘟“不是乙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所以乙违约的了;2.尽管在实践中,A乡的确可能鸡瘟,乙可以不安抗辩权,乙是合法的;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钟秀勇:乙是先履行方,甲是后履行方,所以甲可以顺序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钟秀勇:一般的失火不是不可抗力,题目应当将“失火”改为“因雷击失火”,那么甲、乙才都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