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

标题: 该准备庆功宴了。 [打印本页]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06
标题: 该准备庆功宴了。
乐观的估计,分数应该在108-130之间。因为该踩的点都踩上了,比如董事未改选仍然是董事,比如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连带责任,中特题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创新法治思想等……刑诉题因为时间不够,(我是不停的写啊写啊,一晃就是四个小时)法条没有抄上。总体感觉不太难?

作者: 半道学law    时间: 2020-11-28 16:14
兄弟啊 急了点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22
半道学law 发表于 2020-11-28 16:14
兄弟啊 急了点

这有啥急的?咱又不是连蒙带猜靠运气好?该是你的就是你的。
作者: BXGSKAAA    时间: 2020-11-28 16:23
股东A、B是人格混同的情形吧
作者: lydia0703    时间: 2020-11-28 16:25
可是我觉得第一第二个都说的不对诶,虽然董事那个我也写了不能解除,要股东会解除,看到人家答案想起来那个法条后面还有个但书的……股东责任那个,ab两个人私自拿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要求ab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半道学law    时间: 2020-11-28 16:25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22
这有啥急的?咱又不是连蒙带猜靠运气好?该是你的就是你的。

都考了那么多了  平常的心态还没有?
作者: 林墨风    时间: 2020-11-28 16:26
我对自己唯一的信心是,早上出门前烧的几柱香,和客观一样。
作者: BXGSKAAA    时间: 2020-11-28 16:27
lydia0703 发表于 2020-11-28 16:25
可是我觉得第一第二个都说的不对诶,虽然董事那个我也写了不能解除,要股东会解除,看到人家答案想起来那个法条后面还有个但书的……股东责任那个,ab两个人私自拿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要求ab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赞同
作者: vvv6000    时间: 2020-11-28 16:29
彼此彼此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29
林墨风 发表于 2020-11-28 16:26
我对自己唯一的信心是,早上出门前烧的几柱香,和客观一样。

哈哈,我也想去雍和宫、国子监还愿去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30
半道学law 发表于 2020-11-28 16:25
都考了那么多了  平常的心态还没有?

正因为付出了这么多,才倍感迫切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31
BXGSKAAA 发表于 2020-11-28 16:23
股东A、B是人格混同的情形吧

我觉得本题不适用吧?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32
还有一道题,甲公司董事长可以与股东的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吧?
作者: force大爷    时间: 2020-11-28 16:33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32
还有一道题,甲公司董事长可以与股东的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吧?

不能签吧,恶意串通,抽逃出资吧
作者: lucifer123    时间: 2020-11-28 16:35
中特似乎背的不是瑞达吧,不过还是希望能和红鹤兄一起过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36
force大爷 发表于 2020-11-28 16:33
不能签吧,恶意串通,抽逃出资吧

我觉得如果答不能签也对,因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不允许的。但是我又觉得这道题考的不是这个点,而是母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权限问题。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37
force大爷 发表于 2020-11-28 16:33
不能签吧,恶意串通,抽逃出资吧

不是抽逃资金吧?您从哪看出董事长要抽逃资金了?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40
lucifer123 发表于 2020-11-28 16:35
中特似乎背的不是瑞达吧,不过还是希望能和红鹤兄一起过

我背的是百家讲坛的。东拼西凑融会贯通,反正法治思想,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胜疫情是这几天经常看的
作者: force大爷    时间: 2020-11-28 16:42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37
不是抽逃资金吧?您从哪看出董事长要抽逃资金了?

他是大股东派的董事长,在大股东受意下借款给大股东的子公司,难道不是帮大股东抽逃出资吗
作者: force大爷    时间: 2020-11-28 16:42
force大爷 发表于 2020-11-28 16:42
他是大股东派的董事长,在大股东受意下借款给大股东的子公司,难道不是帮大股东抽逃出资吗

而且刚注资三天,就无息抽逃出去了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6:44
force大爷 发表于 2020-11-28 16:42
他是大股东派的董事长,在大股东受意下借款给大股东的子公司,难道不是帮大股东抽逃出资吗

你掉坑里了?
作者: w67856431    时间: 2020-11-28 16:52
a b 人格混同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1-28 16:53
祝贺你高分通过!
作者: 林墨风    时间: 2020-11-28 16:54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29
哈哈,我也想去雍和宫、国子监还愿去

过了必须去的
作者: loyoyo    时间: 2020-11-28 16:56
  恒兴滨海公司答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不存在不能约定仲裁的情形,涉案仲裁条款依法有效。首先,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签约主体来看,签约主体均系平等主体,住房管理局、建设投资中心虽系行政机关,但并非行政机关所为的任何行为均系行政行为,本案中,住房管理局、建设投资中心是作为平等主体出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是各方在平等、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普通合同。其次,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内容来看,签署上述协议均系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未涉及“房屋征收决定”等行政行为。第三,住房管理局和建设投资中心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表明其认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第四,《仲裁法》及《厦门仲裁委员会规则》未禁止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提交仲裁。第五,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履行属于民事纠纷,依约可以约定仲裁,可以由仲裁机构管辖审理。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住房管理局、建设投资中心、恒兴滨海公司、凤凰工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又在《补充协议》(一)中明确约定因安置协议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同意均应交由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之规则进行裁决,该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涉及的仲裁事项为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有关的争议,虽然合同一方主体住房管理局、建设投资中心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内容来看,该协议是针对补偿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的约定,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合同内容也是各方友好协商的结果;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的性质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的精神,当事人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就补偿协议的履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也即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因此,《补充协议》(一)中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事项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仲裁的事项,而非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凤凰工程处关于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福州恒兴滨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负担。

   四、若干评论
   1、本案体现了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已有一些法院援引上述司法解释认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得进行仲裁。本案中,厦门中院并未采纳申请人的这一理由。将案涉协议进行详细区分,界定为针对补偿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的约定,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系《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仲裁的事项,而非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厦门中院的这一做法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作者: 丁蟹律师    时间: 2020-11-28 16:58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无效,因为无息借款
作者: lydia0703    时间: 2020-11-28 16:59
那题是抽逃出资,甲公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把出资款转出去了,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 snh2020    时间: 2020-11-28 17:00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22
这有啥急的?咱又不是连蒙带猜靠运气好?该是你的就是你的。

基本就是连蒙带猜啊
作者: snh2020    时间: 2020-11-28 17:01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37
不是抽逃资金吧?您从哪看出董事长要抽逃资金了?

抽逃资金啊
作者: 沉淀16    时间: 2020-11-28 17:34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37
不是抽逃资金吧?您从哪看出董事长要抽逃资金了?

我觉得是考关联方交易,不知对否。
作者: 山山山123    时间: 2020-11-28 17:37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37
不是抽逃资金吧?您从哪看出董事长要抽逃资金了?

不是抽逃出资。主要还是损害公司利益。 连利息都不要?这样就涉及到股东和公司的损害赔偿问题。忠实勤勉义务这些方面了。
作者: xiaobao9124    时间: 2020-11-28 17:38
哥,刑诉题举证质证方式怎么答的
作者: 永震    时间: 2020-11-28 17:48
我觉得楼主出成绩以后晒一下,现在说话为时过早!
作者: 法安德润    时间: 2020-11-28 18:06
snh2020 发表于 2020-11-28 17:00
基本就是连蒙带猜啊

深表同意啊,虽然去年过了主观题,但综合大家说的题目和楼主说的自己的答案,感觉他没答到要点上,甚至结论都是错的。这也敢庆功
作者: 张云梦    时间: 2020-11-28 18:06

作者: 1603680100    时间: 2020-11-28 18:09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9:12
xiaobao9124 发表于 2020-11-28 17:38
哥,刑诉题举证质证方式怎么答的

我是这样答得,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经法庭允许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意见。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19:16
lydia0703 发表于 2020-11-28 16:25
可是我觉得第一第二个都说的不对诶,虽然董事那个我也写了不能解除,要股东会解除,看到人家答案想起来那个法条后面还有个但书的……股东责任那个,ab两个人私自拿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要求ab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由公司追究股东责任,债权人是外部行为,债权人不能绕开公司直接追究股东责任。
作者: 笑然后知    时间: 2020-11-28 20:06
force大爷 发表于 2020-11-28 16:42
他是大股东派的董事长,在大股东受意下借款给大股东的子公司,难道不是帮大股东抽逃出资吗

说的是借款撒,又不是不还
作者: lydia0703    时间: 2020-11-28 20:08
你存心这么说的是不是?我不信你学了这么久会不知道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21:38
lydia0703 发表于 2020-11-28 20:08
你存心这么说的是不是?我不信你学了这么久会不知道法人人格否认

刺破公司面纱?
作者: 迷途的指南针    时间: 2020-11-28 21:53
哪个人不是付出很多啊,真当别人都是棒槌呢
作者: 迷途的指南针    时间: 2020-11-28 21:53
你的对手可都是过了客观的
作者: 屌丝律师    时间: 2020-11-28 22:11
半道学law 发表于 2020-11-28 16:14
兄弟啊 急了点

挖的坑基本都没躲过啊,哈哈哈哈

作者: 屌丝律师    时间: 2020-11-28 22:14
林墨风 发表于 2020-11-28 16:26
我对自己唯一的信心是,早上出门前烧的几柱香,和客观一样。

进考场前的心情和出考场后的心情基本没变化,都和外面的天气一样,雾蒙蒙看不到一丝阳光

作者: 屌丝律师    时间: 2020-11-28 22:18
法安德润 发表于 2020-11-28 18:06
深表同意啊,虽然去年过了主观题,但综合大家说的题目和楼主说的自己的答案,感觉他没答到要点上,甚至结 ...

老鹤全跌到命题人挖的坑里去了,说不好听一点,其实今年主观题那还不算什么大坑

作者: 菜园先生2018    时间: 2020-11-28 22:29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6:44
你掉坑里了?

今年这么低的通过率,加上要难大家一起难,要简单一起简单,可不敢大意了鹤兄。
尽人事听天命,再说你的客观题得分也不是很高,对不
作者: 行舟者    时间: 2020-11-28 22:35
BXGSKAAA 发表于 2020-11-28 16:23
股东A、B是人格混同的情形吧

咋混同了?将公司财产投资后获利应归公司却转入个人账户不是抽逃出资么?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8 22:51
迷途的指南针 发表于 2020-11-28 21:53
你的对手可都是过了客观的

过了客观还要淘汰40%。基本上我周围就要被淘汰的。
作者: 2019法考108    时间: 2020-11-29 00: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2020    时间: 2020-11-29 01:40
130???这么自信?
作者: 2019法考108    时间: 2020-11-29 03: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1-29 05:35
听说95分就可以过了
作者: 山山山123    时间: 2020-11-29 06:42
丁蟹律师 发表于 2020-11-28 16:58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无效,因为无息借款

我就是这个思路。
作者: 山山山123    时间: 2020-11-29 06:43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22:51
过了客观还要淘汰40%。基本上我周围就要被淘汰的。

主观题通过率多少?
作者: 山山山123    时间: 2020-11-29 06:45
行舟者 发表于 2020-11-28 22:35
咋混同了?将公司财产投资后获利应归公司却转入个人账户不是抽逃出资么?

侵害公司利益!  混同主要是说的法人独立主体和资格的问题。
作者: 啥时能过    时间: 2020-11-29 07:11
lydia0703 发表于 2020-11-28 16:25
可是我觉得第一第二个都说的不对诶,虽然董事那个我也写了不能解除,要股东会解除,看到人家答案想起来那个 ...

我没考商法,第一题不知道,但是第二题我也觉得债权人能追究他俩的责任,同意你的观点。
作者: 啥时能过    时间: 2020-11-29 07:12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21:38
刺破公司面纱?

我就写的刺破公司面纱
作者: fk1800    时间: 2020-11-29 08:39
鹤哥,这么多年了脸打的还不够疼吗!话别说太满!
作者: stoic-tango    时间: 2020-11-29 11:11
丁蟹律师 发表于 2020-11-28 16:58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无效,因为无息借款

我也是关联交易,恶意串通,无效。特么瑞达说有效
作者: 小辉0211    时间: 2020-11-29 11:24
加油鹤哥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1-29 11:51
加油,鹤律师!
作者: 山山山123    时间: 2020-11-29 11:55
stoic-tango 发表于 2020-11-29 11:11
我也是关联交易,恶意串通,无效。特么瑞达说有效

是借款不是投资或担保。 不存在有效的可能!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1-29 12:10
向楼主致敬!
作者: zhaojia3191    时间: 2020-11-29 12:19
loyoyo 发表于 2020-11-28 16:56
恒兴滨海公司答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 ...

厦门法院这个和我的答案一模一样,补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主管,民事内容适用仲裁主管。看来能拿一丢丢分

作者: yuan6661055000    时间: 2020-11-29 13:01
lydia0703 发表于 2020-11-28 16:25
可是我觉得第一第二个都说的不对诶,虽然董事那个我也写了不能解除,要股东会解除,看到人家答案想起来那个法条后面还有个但书的……股东责任那个,ab两个人私自拿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利,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要求ab两个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你说的对,财产混同,连带
作者: 仔仔细细拉卡    时间: 2020-11-29 14:52
我都忘了,反正借款那里我写的股东滥用权力,人格混同,无效,还加了个恶意串通。本来想加抽逃出资的,想起来郄鹏恩的讲义好像说滥用职权人格混同和抽逃出资都行,我就没继续写。
作者: aresbatichan    时间: 2020-11-29 14:55
zhaojia3191 发表于 2020-11-29 12:19
厦门法院这个和我的答案一模一样,补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主管,民事内容适用仲裁主管。看来能拿一丢 ...

这是2013年的案子,当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2019年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条款无效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9 18:10
仔仔细细拉卡 发表于 2020-11-29 14:52
我都忘了,反正借款那里我写的股东滥用权力,人格混同,无效,还加了个恶意串通。本来想加抽逃出资的,想起来郄鹏恩的讲义好像说滥用职权人格混同和抽逃出资都行,我就没继续写。

我没看出题目交代了股东主观违法意图?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9 18:13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1-28 22:29
今年这么低的通过率,加上要难大家一起难,要简单一起简单,可不敢大意了鹤兄。
尽人事听天命,再说你的客观题得分也不是很高,对不

客观分数与主观分数没有必然联系。只不过是取得资格。还是要看本人的学识程度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9 18:15
永震 发表于 2020-11-28 17:48
我觉得楼主出成绩以后晒一下,现在说话为时过早!

没问题,我都晒了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9 18:17
2019法考108 发表于 2020-11-29 00:10
红鹤,你是不是就是去年那个喷子

你是哪个喷子?我已把你拉黑了。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29 18:17
zhaojia3191 发表于 2020-11-29 12:19
厦门法院这个和我的答案一模一样,补偿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主管,民事内容适用仲裁主管。看来能拿一丢丢分

所以我果断放弃行政法了
作者: 法安德润    时间: 2020-11-29 18:28
山山山123 发表于 2020-11-29 06:42
我就是这个思路。

兄die,退一万步说,如果你答关联交易的话,根据九民纪要,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无效,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法安德润    时间: 2020-11-29 18:28
stoic-tango 发表于 2020-11-29 11:11
我也是关联交易,恶意串通,无效。特么瑞达说有效

兄die,退一万步说,如果你答关联交易的话,根据九民纪要,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无效,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176014355    时间: 2020-11-29 21:19
主观题是鹤哥的强项
作者: 58351142    时间: 2020-11-29 22:04
好羡慕啊,也
作者: 行舟者    时间: 2020-11-29 22:11
山山山123 发表于 2020-11-29 06:45
侵害公司利益!  混同主要是说的法人独立主体和资格的问题。

所以我的意思是第四题第一问不涉及混同
作者: 小小小警察    时间: 2020-11-29 22:14
丁蟹律师 发表于 2020-11-28 16:58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无效,因为无息借款

我写的是这个
作者: 喔比过    时间: 2020-11-30 15:27
为什么楼主分数差额那么大嗫?
作者: 枫落雨声    时间: 2020-11-30 16:59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28 19:12
我是这样答得,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经法庭允许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意见。

我还抄了高检规则
作者: 枫落雨声    时间: 2020-11-30 17:01
yuan6661055000 发表于 2020-11-29 13:01
你说的对,财产混同,连带

我写的材料证据不能确定是不是财产混同,判了后才能连带
作者: jdf199356    时间: 2020-11-30 17:12
红鹤红鹤,看到你让我想起了以前的时候,很怀念你,不过我更希望明年在学法网看不到你了,而是在庭审直播看见你,这么多年,该有一个结果了。祝你好运。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30 18:11
jdf199356 发表于 2020-11-30 17:12
红鹤红鹤,看到你让我想起了以前的时候,很怀念你,不过我更希望明年在学法网看不到你了,而是在庭审直播看见你,这么多年,该有一个结果了。祝你好运。

奥,你的账号我感觉有点陌生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30 18:12
枫落雨声 发表于 2020-11-30 16:59
我还抄了高检规则

那你很完美了。我也想抄,来不及了。我是全部答完后,再网上抄法条。而且法条只能抄,不能粘贴复制
作者: 红鹤2012    时间: 2020-11-30 18:17
喔比过 发表于 2020-11-30 15:27
为什么楼主分数差额那么大嗫?

那就缩水在115左右吧
作者: wertwertwert    时间: 2020-11-30 20:50
我认为是抽逃出资,但是达不到过度控制的人格混同,所以应该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A2020    时间: 2020-11-30 21:32
红鹤!你行政法起诉期限少写一个行政协议起诉期限。所以没有展示不同的起诉和起诉期限。不过不影响你的整体成绩。
作者: 决不充钱    时间: 2020-12-1 07:41
盐城绿色生活 发表于 2020-11-29 05:35
听说95分就可以过了

大家都低,适当加权,今年这情形…实际分没105都感觉难
作者: 君君999    时间: 2020-12-1 11:47
恭喜恭喜
作者: 40岁之前搏一把    时间: 2020-12-1 13:44
双击666,
作者: 为自己负责    时间: 2020-12-1 13:47
点是踩到了,关键不该踩雷!
作者: 君君999    时间: 2020-12-1 13:57
恭喜了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2-3 10:21
到北京参加楼主庆功宴
作者: snh2020    时间: 2020-12-3 11:37
法安德润 发表于 2020-11-28 18:06
深表同意啊,虽然去年过了主观题,但综合大家说的题目和楼主说的自己的答案,感觉他没答到要点上,甚至结论都是错的。这也敢庆功

我说的是我自己连蒙带猜
作者: 小曾ylyl    时间: 2020-12-3 13:12
林墨风 发表于 2020-11-28 16:26
我对自己唯一的信心是,早上出门前烧的几柱香,和客观一样。

。。。我出门前也烧了香给祖先。。。。

作者: 40岁之前搏一把    时间: 2020-12-3 15:56
嘚瑟的早点了, 小心闪着舌头!。 别庆功宴变成2021年的又一年的备考宴。
作者: 林墨风    时间: 2020-12-3 17:43
小曾ylyl 发表于 2020-12-03 13:12
。。。我出门前也烧了香给祖先。。。。

咱都是有后台的人
作者: 盐城绿色生活    时间: 2020-12-4 05:53
顶!
作者: 我只是大意了    时间: 2020-12-11 20:55
法人人格否认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遇到困难时的备选方案之一,在进行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时,要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论证,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正文:

l案例一: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无偿还能力,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

在本案的“本院再审认为”部分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论述如下:

“第三,倪天才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SMC株式会社还主张,倪天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因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包括对公司过度控制,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致使公司形骸化;行为人的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倪天才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货款,且无证据表明已经将相应货款归还中气公司,直接损害了公司利益,但SMC株式会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气公司、倪天才的滥用行为导致其没有履行任何债务的能力,从而导致SMC株式会社的债权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倪天才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SMC株式会社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l案例二: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无营业活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案件来源: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29号

本案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前,通过仲裁方式取得生效仲裁裁决,裁决债务人(即第三人富典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股东只有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此时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是混同难以区分的。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故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是判断二者之间人格是否混同的重要标准之一。另外,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中,而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否认,仅是对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定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故,本案应当确认是否在案涉510万元的借款中存在被告郝夫印和被告刘艳玲的财产和第三人富典公司财产存在人格上的混同。本案中,第三人富典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从第三人富典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看,原告侯卫国将510万元借款出借给第三人富典公司,将借款直接汇入被告郝夫印的个人账户。由第三人富典公司向原告侯卫国出具了510万元的借款借据。被告郝夫印作为第三人富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公司借款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出现了公司账目和股东账目混同,使常人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存在着各自独立的账户,公司债权人无法区分是在与公司进行交易还是与公司股东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二,原告侯卫国主张根据被告郝夫印的要求,其将510万元应当汇入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账户的借款汇入了被告郝夫印的个人账户,而被告郝夫印又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支配。原告侯卫国就被告郝夫印与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账目混同提供了初步证据,其身为公司债权人无法对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进一步举证。而法院要求身为第三人富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郝夫印提交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情况,予以调查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第三人富典公司是否建立账簿等情况,至本案结案前,第三人富典公司和被告郝夫印仍未提交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郝夫印作为第三人富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管理者,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进一步反驳原告侯卫国所举的初步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法院向菏泽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菏泽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调取了第三人富典公司的纳税情况。经查询,该公司仅在2011年9月2日纳税500元和30元,分别为营业账簿税(按资本)500元和营业账簿税(按件纳税)30元。说明自该公司设立后,该公司没有因经营而缴纳营业税。在没有提交第三人富典公司财务资料情况下,其没有因经营而缴纳税款,也间接说明该公司没有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从第三人富典公司人员管理方面看,被告郝夫印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富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监事、董事会等管理或者监督。

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账目和股东被告郝夫印的个人账目存在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郝夫印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侯卫国的利益,应当对原告侯卫国的5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刘艳玲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在个案中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同时,其所追究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所以,原告侯卫国应当就被告刘艳玲参与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进行举证。原告侯卫国称刘艳芳作为被告刘艳玲的妹妹参与第三人富典公司的运作,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艳芳系被告刘艳玲妹妹及参与经营的证据。同时,即便刘艳芳系被告刘艳玲的亲属,系第三人富典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能证明被告刘艳玲参与了案涉510万元借款行为。原告侯卫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刘艳玲直接参与第三人富典公司向原告侯卫国借款510万元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刘艳玲从510万元借款中获取了不当利益。同时,原告侯卫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艳玲除了工商登记中第三人富典公司股东这一身份之外,在第三人富典公司中从事其他职务。原告侯卫国称第三人富典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被抽逃,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告刘艳玲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所以,原告侯卫国称被告刘艳玲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若没有对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失影响,就不存在直接连带的股东。




欢迎光临 学法网 (http://bbs.xuef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