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冲刺(卷二)A卷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本案张某及其父亲有权申请王某回避
- 本案王某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本案王某被申请回避无需立即停止工作
- 本案合议庭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并不得复议
- 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 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 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经王某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 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 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 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 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 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 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 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将乙撞成重伤。甲下车后观察,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丢入池塘,后乙溺水而亡,甲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 乙开车将正在穿行人行道的林某撞成重伤,后假借送林去医院,将之带到郊外,丢在路边水沟中,致使被害人林某得不到救助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 某钢铁厂翻斗车司机丙,驾驶翻斗车在厂区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名工人撞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 某厂司机丁超速驾车将A某撞倒,坐在副驾上的厂长戊指使其逃走,A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则丁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戊构成交通肇事罪
- 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 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 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 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 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