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综合【2013】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存在瑕疵,可以在纠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
-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 依法改判
- 裁定核准
-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能出现审查批准逮捕
-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同案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对于流窜作案或者犯罪集团的案件,审判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
-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延长至6个月的审判期限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在C中,申请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
- 鉴定人廖某为谭某的叔叔
-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
- 经对方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廖某拒不出庭
-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情况紧急的,可以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进行勘查
- 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并录像,制作笔录,勘查的人员应当签名
-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 李某因涉黑犯罪被监视居住,在住所执行可能发生串供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张某因间谍罪被监视居住,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朱某因恐怖活动犯罪被监视居住,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曹某因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后被判处管制,对于曹某的刑期,监视居住一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
- 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 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只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
-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被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补充侦查总共不得超过2次
- 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 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 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
- 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 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