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甲、乙共同购买一台电视,乙要将其共有的份额转让,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承租乙的一套混凝土搅拌设备,现在乙准备将该套设备出售,承租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乙等人开办一家合伙企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外转让股份,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乙丙三人出资开办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乙出让其股份时,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 该字画仍应归甲所有,但应支付3万元给戊
- 因乙是将该字画赠送给丙的,所以丙不能拥有该字画的所有权
- 丁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 戊作为善意第三人,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应当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动产之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权,将留置的财产出质而成立的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 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 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 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没有登记的
-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 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合同变更必须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 合同有保证人的,主合同变更,应该取得保证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 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 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 乙应当对于甲的行为负履行合同之责,由于交易习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若没有甲在乙水产批发市场任职的事实,甲是乙的亲戚,看乙生意很好,于是也用乙的名义从丙处进货,订立合同时,丙找乙核实,乙保持沉默,此时视为同意,乙应当对甲的行为负责
- 在B项的情形中,如果乙对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不知情,在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后,面对丙的催告,乙保持沉默,则乙不需要对甲的行为后果负责
- 在C项情形下,养殖场若不知情,在乙追认之前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
- 甲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
- 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1000元酬金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公安机关支付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只有向钱某支付酬金和必要费用后方可取回包及电脑
- 赵某已经丧失该包及电脑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