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 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 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 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 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
-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 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 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 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 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 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 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 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 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 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
- 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
- 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
- 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
- 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 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 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 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