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理学综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古代法学家都坚持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
- 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否定道德的作用
-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价值冲突的普遍化以及程序性政治的常态化,法律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
- 大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
-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
-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后果和体现
-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 有法律制裁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轻有重
- 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可能承认实在法的法律效力
-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 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只能表现为法律
-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国家,其法律的形式也是相同的
-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
- 我国公布的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
- 凡未经公布的法律均不生效
- 法律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特点
- 法律责任的竞合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
- 对于法律责任竞合之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应一律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法律不应干涉
- 法律责任竞合的本质在于,一种法律事实引起了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的适用
- 习惯法
- 宪法
- 法规
- 不成文法
- 要树立起与节约型社会相适应的法律观,法律要注重对公民自由权利和责任义务的统一,要致力于寻求人类社会、自然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契合点
- 完善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资源节约适用和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对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地惩处
- 要加大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 建立节约型政府是通过民主法治来实现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方面
- 香港与澳门的宣誓主体范围是一致的
- 经监誓人确认为无效宣誓后,仍可重新安排一次宣誓
-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就职时无需宣誓
- 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
- 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 “使人向善”是法的价值与宗教在出发点和目的上的共同之处
- “法物滋彰,盗贼多有”,说明法律不能作为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
-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