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1986年1月1日
- 2004年6月30日
- 2005年1月1日
- 2005年6月30日
- 不支持。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
- 可支持。商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 可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 可支持。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成立并生效时起算
-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 附停止条件或起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起算
- 违约金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得请求时起算
- 发生不可抗力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 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诉讼时效的延长
- 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 不可抗力
- 债务人允诺
- 债权人请求
- 甲的儿子入校
- 甲的儿子考上大学
- 甲的儿子入校已满3个月
- 双方达成协议时
- 6个月
- 1年
- 2年
-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