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该条的具体规定,哪些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
- 国务院制定的《海岛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岛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宁波市海岛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