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 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 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 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 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 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 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 某甲是某县民政局的副局长,他利用自己主管救济款的便利条件,将上级拨发的救济款共4万元借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
- 农民李某、刘某想通过养猪赚钱,但苦于没有资金。两人便找到镇信用社的会计黄某借钱。开始时,黄称李、刘信用不佳,不同意借贷。后来黄认为如养猪所得利润3人平分,可考虑贷款。李、刘二人欣然同意,黄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启动资金5万元
- 被告人王某系某重点大学财务处的出纳,财务处处长指令其将学校的预算外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开立活期账户。但王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将7笔现金存入另外的银行,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定期账户,并将差额利息15000元占为己有。
- 被告人余某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的主任,某日一朋友找到他说爱人患病住院,急需现金5万元动手术,求他给想想办法。余某遂从其经管的资金拿出5万元来交给朋友。此笔资金被动用2个月后,企业要进行财务检查,余某惧怕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被发现,遂筹借来5万元钱还上。后余某私自动用资金的行为因被人举报而案发。经查明,余某的朋友借5万元是用于购买走私物品,而非用于为爱人治病
-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的不交公,占为已有的
- 王某受市政府的委派到一家中型私营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已有
- 李某是某公立小学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
- 张某作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开信件,盗窃财物
- 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挪用资金罪
- 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 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 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 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 某市教育局局长甲某将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基金30万元挪用给其弟做生意使用,半年后害怕事发入狱,遂将基金要回并携款潜逃
- 乙某将上街购物拾到的钱包一个交给路边巡警丙某,内有人民币15000元。丙某见财起意,将其全部占为已有
- 丁某唆使某国有企业保管员丁某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二人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平分赃款
- 戊某系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财务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10余万元分次拿出用于自己的赌博活动,最终全部输完,以致无力归还
-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对李某最终应当免除处罚
- 对李某最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 某市教育局局长甲某将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基金30万元挪用给其弟做生意使用,半年后害怕事发入狱,遂将基金要回并携款潜逃
- 乙某将上街购物拾到的钱包一个交给路边巡警丙某,内有人民币15000元。丙某见财起意,将其全部占为已有
- 丁某唆使某国有企业保管员丁某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潜入仓库,二人盗得大批国家财物,销赃后平分赃款
- 戊某系国有公司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财务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10余万元分次拿出用于自己的赌博活动,最终全部输完,以致无力归还
- 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 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 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 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