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它又名承购应收账款
- 经常在承兑变单方式(D/A)中采用
- 进口保理商对出口方承担第一位的责任
- 根据保理商对预付款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 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 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合同关系
-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 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 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实际是倒签提单
- 开证申请人通知银行货物已经沉没之后,银行仍然对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 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 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 A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 本案信用证受益人为中国A公司
- 光票托收
- 跟单托收
- 付款交单托收
- 承兑交单托收
- 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如果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即可宣告所开立的信用证无效,从而阻止受益人议付
- 虽然信用证交易建立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但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但是银行的付款义务以申请人付款赎单为前提,如银行付款之前申请人破产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 信用证交易与托收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证中银行提供信用,而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的程度
- 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行状况不负责
- 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
- 银行对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不负责
- 信用证开出后,对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 银行的做法正确
- 银行的做法错误
- 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 信用证的受益人为A公司
- 按其兑现方式,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 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后,即成为开证申请人的担保人
- 根据预支信用证,受益人在交单前即可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对于受益人日后能否按信用证交单、交货的风险及银行发生的利息或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 在对开信用证中,买方和卖方相互开立的信用证必须金额相等且同时生效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