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二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 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 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 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 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 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 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 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 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 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 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 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 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 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 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 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 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 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 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 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 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