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冲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 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应当派检察人员参加
-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 二审法院也应当对生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查
- 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刑事部分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判
- 当事人如果在二审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审理
-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妨害刑事诉讼的活动所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
-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 强制措施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
- 所有了解案情的人所做的陈述都属于证人证言
- 因为年幼或者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证
- 在侦查过程中的见证人不属于证人,其所作的陈述不是证人证言
- 经过刑讯、威胁引诱得来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
- 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诉,法院才予以受理,否则,即使法院受理了该案,在诉讼中发现该情形,法院也要终止审理
-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需要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对申诉还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 被告人朱某为泄私愤,侵入他人的股票委托交易账户并篡改密码,在他人账户内高价买进股票然后低价卖出,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万余元。朱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 甲驾车不小心撞到了乙,下车查看发现乙已经死亡,搬动死者时发现其手机钱包等物,即起歹意,取走财物迅即离开。因此时乙已经死亡,甲取物行为构成侵占罪
- 甲得知乙之子被他人绑架,乙可能会按照绑匪的要求将巨额赎金埋于某地,于是天天暗中跟踪乙,待乙完成赎金埋藏工作后,随后悄悄地赶在绑匪之前将赎金挖出占为己有。甲的行为属于对埋藏物的侵占罪
- 郑某家墙内藏有祖上遗留的3根金条,但郑某毫不知情,后雇丁某为其装空调时,丁某穿墙打洞时发现金条并将其秘密拿走。丁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或者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
-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 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25%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30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 某省城重点大学后勤处处长季某,擅自挪用了单位公款近100万元,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连夜携带百万元巨款潜逃于外地
- 下岗职工胡某承包了本市一小型国有印刷厂,在承包、经营期间,多次在财务账目上做手脚,将该厂数批物资和数万元款项据为己有
- 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管理、发放乡政府拨付的一批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将其中的一部分擅自拿到集市上变卖,得货款8万元多元,二人各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