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综合【2013】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故意杀死乙,乙的哥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乙对甲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乙的刑讯行为随后被某县检察院发现并追究乙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甲可就因乙刑讯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乙刑讯逼供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 丙因故意伤害丁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丙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到审判阶段,丁又向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法
-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计算单位包括日、月、年
- 刑事诉讼期间中的一个月不等于30天,半个月不等于15天
- 当事人耽误期限后,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有权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 若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本地区的军人,可以通过委托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立案监督的对象包括侦查机关应当立案的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反倒立案两种情况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立即撤销案件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
- 辨认在张警官一人主持下进行
- 辨认时,由证人乙和丙分别进行辨认
- 辨认时,涉案财物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同类物品中
- 在C中,被辨认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7件,照片不得少于10张
-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补充侦查总共不得超过2次
- 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 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有一定的幅度
- 甲非法侵占乙的财产,乙将甲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撤诉,法院可以对甲判决宣告无罪
- 甲故意伤害乙,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某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 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 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 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 裁定减刑的案件
-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 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案件属于比较轻微的侵占罪,人民法院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 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被告人不在案,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如果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对于流窜作案或者犯罪集团的案件,审判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
-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延长至6个月的审判期限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在C中,申请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