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 一切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 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
- 在用法律条文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时,行为模式不可以省略
- 张某和王某之间是买卖法律关系
- 双方的买卖法律关系客体是假酒以及货款
- 张某和王某购销假酒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张某与王某是平权性法律关系
- 正义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 秩序作为法的重要价值,其不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 个案平衡原则用于解决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原则的冲突
- 比例原则用于解决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对次优越的法的价值侵犯的情况
- 法是自觉的结果,不是自发的结果
- 国家的所有意志均体现为法
- 国家意志是统一的,所以法是一元的
- 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调节社会上所有的关系
-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 “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着重要影响
- 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 科技法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在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受到现代科技的影响
-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 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 关于宗教祭祖的法不属于罗马法私法的内容
-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而罗马法上的人格由生存权、自由权和市民权三者共同构成
- 因侵权行为形成的债在罗马债法中称为私犯
-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程式诉讼、法定诉讼、特别诉讼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 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