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衡平法被喻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形象地说明了法官判案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重视内容,为了保障司法正义,审判时必须听取陪审团的意见
- 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立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
- 英国议会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 该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 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被该协议禁止的
-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是一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贸易平衡要求
-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是一项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 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 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
-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
- 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 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
- 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
- 若官府调查到,盗窃铜板的乃邻居十八岁的六尺大儿子,则该大儿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要减轻刑事处罚
- 若官府调查到,报案人实施了故意诬告,并无盗窃的情况,则对报案人实施反坐
- 盗窃的铜板数额直接影响本案的定罪的轻重
- 若官府调查到,盗窃的铜板确实是报案人的邻居的大儿子,而且邻居知道盗窃事后还为儿子隐瞒,则邻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该案中,环保局和工商局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性法律关系
- 环保局的处罚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 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属于法的实施
-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群众如认为法院审理不公也不能采取任何措施,这是因为其不是利害关系人
- 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
- 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
- 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
- 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
- 该条文表达的是一项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原则
- 该条文说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我国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该条文说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形,该规定提供的是不确定的指引
- 古罗马有谚语云“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意思是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句谚语表达的是法学上的“从新原则”
- 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采取的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一经公布便具有效力
- 法律公布生效后,对于“不知法者”可能“不免其罪”
- 军人小李向法院起诉和妻子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妻子三个月前刚刚流产,判处二人不得离婚
- 老王在老伴去世一个月后也忧伤去世,给两个儿子王一和王二留下了5万元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王一和王二可以各自得到2.5万元的财产。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考虑到王二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判决王二继承3.8万元的财产
- 《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该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要把对公民、法人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
- 在救灾宣讲会中,老张认识到个人应服从社会和国家利益,主动捐出半个月工资用于缓解当时救灾物资紧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