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万国学校]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未经俄方许可,游客搭乘中国的旅游船抵达黑龙江俄罗斯河岸观光,但并不登上俄罗斯一侧的河岸
- 未经中方许可,游客搭乘俄罗斯的旅游船在黑龙江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 中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我国一些牧民将我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一座界碑擅自移动,该巡逻人员便立即将移动的界碑移回中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吉尔吉斯斯坦在与我国接壤的本国一侧某地设立靶场
- 甲国以自己的名义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发射登记是违反国际法的,因为甲国并非唯一的发射国
- 对获悉紧急降落于丁国的“宙斯号”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丁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寻找并给予必要的救援
- 当丁国搜救人员找到“宙斯号”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后,丁国有义务迅速将其交还给联合国秘书长,但没有义务交还给甲、乙、丙中任一国
- 当丁国搜救人员找到“宙斯号”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后,丁国有义务迅速救助宇航员并立即安全地将其交还发射国,但可将“宙斯号”航天飞机收为己用
- 李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丙国人,母亲是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丙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则李某出生时可能拥有乙、丙两国的国籍
- 约翰是经常居所在中国的拥有甲、乙、丙三国国籍的多重国籍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如果依照该法要适用约翰的国籍国法律,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 2007年中国公民王某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8年获甲国批准。2009年5月王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王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国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王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王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对此,应认定王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 中国公民张某与加拿大公民乔治结婚后定居加拿大并取得加拿大国籍,此时张某的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 应以新加坡为甲公司的国籍国
- 甲公司的住所和在本案中的营业所均在英国
- 应以中国的营业所为本案中甲公司的营业所
- 应以中国为甲公司的住所地
- 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可由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可由甲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甲国有关侵犯人格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 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由当事人在甲国法律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中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内国法律的规定
- 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在地法
-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 甲: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乙:经营者可以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丙: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 丁:消费者合同,只能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应适用A国法律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对该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 若E国人丁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D国法律
- 若N号商船的所有人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M号和N号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即S国法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
- FAS、FOB、CFR、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
- “FOB大连”表明卸货港是大连
- “CFR汉堡”,即意味着卖方须负责将货物运至汉堡
- 在2000年通则共规定的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是E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