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万国学校]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 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但具有货物的收据作用
- 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也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
- 根据目前已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不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 营业地在乙国的M公司从营业地在甲国的K公司进口一批小麦,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M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超出合同约定120吨。对此,M公司可以收取这120吨货物,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货物按市场价格交付货款
- 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Y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W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W公司即获悉卖方Y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Y: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Y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W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Y公司同时向W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W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对此,应认定W公司违约
- 营业地在甲国的买方T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卖方H公司订立了一份大米进口买卖合同,分五批履行,其中第三批出现了质量问题。如果第三批大米的质量问题构成卖方H公司对该第三批货物的根本违约,则T公司可解除整个合同
- 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N公司与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R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但N公司在到货后目的港检验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和质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N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该批水果
- 银行在托收中仅是一种代理收款的作用,因此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 银行托收是依据银行信用,因此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收货人的提货不付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翔宇公司可以直接对日本某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违反托收指示的赔偿责任
- 翔宇公司只能通过营口分行向日本某商业银行追究责任
- 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只能由出口国政府作出
- 反补贴措施可以针对任何补贴采取
-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得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 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
-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 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适用的原则是逐步自由化原则,因此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
-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
- 作者享有和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 如果作品来源国的保护水平低,则其他成员国必须参照作品来源国的规定,降低对有关作品的保护水平
- 《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为
- 法官可以兼任党政职务
-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必须从法官中择优提出人选
- 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 曾因过失犯罪的不能担任法官
- 张某与某一刑事案件本不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他自认为与该案有一定关联而主动申请了回避
- 张某向李检察官询问其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有关信息,作为正在撰写的刑法年会论文的素材
- 张某秉公处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事后当事人出于感激邀请张某到大理度假一周
- 张某兄妹们合办的企业要扩大经营,邀请张某入伙,张某同意,但承诺不参与经营
-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职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 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李某可以由其妻子代理办理遗嘱公证
- 公证机构并非按照行政区划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