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万国学校]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中国银行的债权:巨龙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元,尚未到还款期
- 麒麟公司的债权:麒麟公司作为巨龙公司的保证人担保巨龙公司对万科集团的债务履行,巨龙公司未履行债务,麒麟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万科集团已申报债权
- 东风公司:巨龙公司与东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东风公司认为巨龙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损失100万元,东风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提起仲裁,尚未裁定
- 张力:张力与巨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巨龙公司提供后勤服务,巨龙公司欠张力劳务费
-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 张三、李四、王五
- 李四、王五、赵六
- 李四、王五
- 赵六直接变卖张三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张三
- 赵六代替张三,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赵六代位行使张三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张三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 赵六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 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 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 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 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决定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
- 对调解协议中约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光大公司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 双方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费用的承担
- 二审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但基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考虑,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 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关某在答辩中要求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 二审中张某又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合议庭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甲与乙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乙要求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丙为债务人乙提供保证若甲提起反诉,则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甲欠乙10万元已到期,甲无力偿还,但甲对丙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此乙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为第三人
-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乙与丙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若乙对甲的权利提出抗辩,可以将甲列为第三人
- 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但甲又与丙结婚,法院审理甲与丙的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变卖丙的住房
-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
- 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