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乙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双方约定该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该仲裁协议,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乙约定解除该合同,因财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甲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声明仲裁条款存在,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甲乙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约定将该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在首次开庭时提出该仲裁协议,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甲乙约定合同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当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 追索赡养费的被告张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 张三将玉器存放于甲公司后丢失,张三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后甲公司员工李四因为盗取该玉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 张三起诉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过程中,张三死亡,法院遂作出诉讼终结的处理。
- 借条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 借条原件为直接证据,李四出具的收据复印件是间接证据;
- 李四申请证人王五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 对于已经归还5万元本金的事实,李四不需要再举证证明。
- 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丰台区人民法院
- 东城区人民法院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法院不予理睬,应当继续执行该房屋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终结执行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李云刚对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王丽云和王爱国为上诉人,王丽园为被上诉人
- 王爱国为上诉人,王丽云和王丽园为被上诉人
- 王丽云和王爱国为上诉人,王丽云和王丽园为被上诉人
- 王爱国为上诉人,王丽云为被上诉人,王丽园依原审原告地位列明
- 王丽云住所地法院
- 王爱国住所地法院
- 王国强生前住所地法院
- 房屋所在地法院
- 只以王丽园为原告受理
- 通知王丽云参加诉讼,如果王丽云不参加,且声明放弃自己的权利,则只列王丽园为原告
- 驳回起诉
- 一定要追加王丽云为共同原告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没有回避的
- 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李某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自己缺乏清偿能力
- 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其他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
- 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拖欠甲公司货款为4.9万元
- 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支付令制作的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