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戊可代位继承
- 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 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丙无权继承房屋
- 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 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 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 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 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 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 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 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 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 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 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 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 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 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 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 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 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 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 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 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 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 50 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