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冲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仲裁机构可依职权追加丙公司作为当事人
- 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参加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 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甲乙两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 甲乙公司均要求仲裁委员会追加丙公司作为第三人,仲裁机构应当直接通知丙公司参加
- 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 李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王某败诉,并在李某的申请下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后来该案经上级法院再审,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此时王某有权申请再审法院执行回转
- 王某依据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对李某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完毕后,该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依法撤销。此时,李某可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王某返还财产,如王某拒不返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 王某诉陈某侵权一案中,陈某最终被判赔偿王某10,000元,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陈某赔偿王某5000元,并且该款已经交付,但后来该判决因适用法律错误而被人民法院撤销,此时陈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 任青认为和吴强的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 任青认为房子属两人共同购买的,任青也为房子支付了大笔房款,应此房子的归属应重新分配
- 吴强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了一本小说并出版,吴强因为该小说获得的收益约5万元,在原审判决中并未处理
- 任青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悠由自己抚养更合适
-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直接驳回
- 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 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 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 中止审理,待王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再恢复审理
- 终止审理,让杜某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咨询刑庭该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间,并宣告延期审理
- 继续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
- 李某诉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自己乃诉讼标的物“珍贵字画”的所有权人并申请参加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因生气而不顾法庭的劝阻愤然退庭
- 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在甲公司诉乙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乙公司称该产品系丙公司提供,法院裁定准许丙公司参与本案诉讼中。开庭审理前丙公司称与乙公司已私下签订了关于此事的协议,所以不再出庭
- 张伟是王丽诉张浩(6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张浩的法定代理人,张伟称案件事发时张浩不是由其看管抚养,因此拒绝出庭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 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当事人可以不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而向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人越级申请执行的,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追索欠款的案件中胜诉,但在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时,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
- 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王某,经与被执行人冯某和解,撤销了申请
- 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已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马某的财产,但该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
- 胡某在诉齐某一案中胜诉,但法院执行该判决时,查明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