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霍甲9000两
-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 《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 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 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 《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 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 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 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 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 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 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 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 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 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 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 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 扩大了总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