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 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 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 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 死刑
- 迁刑
- 城旦舂
- 笞一百
- 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 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 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 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 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 汉文帝废除肉刑
- 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 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按包庇罪论处
- 与其丈夫同罪
- 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 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1220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但尚未形成“六法”体系
- 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德国改造法》等
- 由于德国民法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其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
-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 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