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 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 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 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 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 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 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 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 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 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 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 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 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 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 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 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 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 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 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 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 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 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 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 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 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