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根据需要,随时解散立法会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在香港通常居住满15年
- 在外国无居留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中国公民
-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被后者发回后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央人民政府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 行政法规由国家总理签署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总统制
- 共和制
- 联邦
- 邦联
- 1/3至1倍
- 1/5至1/2
- 1倍以上
- 1/2至1倍
- 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 画圆圈表示
- 打“√”标志
- 举手代替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 自治村队大常委会
- 县级人大常委会
- 原籍地
- 出国前居住地
- 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
-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