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一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 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 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 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 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 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 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 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 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 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 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 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 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 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 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 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 1918年的《苏俄宪法》
- 1789年的《美国宪法》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 1830年法国宪法
- 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 1889年日本宪法
-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