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张某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 甲企业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
- 甲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不开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 甲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 甲为能够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有甲申报的出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须在企业成立时缴足
-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住所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 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应当向甲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甲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 甲企业的投资人最终对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
- 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 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 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 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6月13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 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
- 法律未规定其出资的最低限额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未清偿的,责任不消灭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 有效
- 效力待定
- 可撤销
- 无效
- 王某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
- 王某仅需在苏州申请登记
- 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