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被宣告失踪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请求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满两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 30天
- 60天
- 90天
- 1年
- 1年
- 2年
- 4年
- 20年
- 撤销原裁定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作出新裁定
- 驳回请求
- 独任审判
- 合议庭审判
-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 书面审理
- 30天
- 60天
- 90无
- 1年
- 特别程序
- 一审程序
- 二审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依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能延长审限
-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 公告期为3个月
- 如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代管有争议的,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公告3个月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或终结审理的判决
- 该公民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
- 该公民所在单位或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
- 该公民的债权人
- 该公民的同事或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