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中国
- 新加坡
- 中国或者新加坡
- 香港
- 回头背书
- 限制背书
- 期后背书
- 附条件背书
-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 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 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追索权
- 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
- 庚对已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付款地
- 出票地
- 付款日期
-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不得约定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汇票金额。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 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故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无效
- 乙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 戊助学基金被丙银行拒绝承兑后,有权向甲公司追索票据金额
- 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 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 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 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
-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